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市級受理部門向市安委會辦公室申報獎勵資金的,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理單》,連同核查報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按程序向舉報人進行發放。 第二十三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舉報事項未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或未作依法處理的; 舉報事項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屬實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舉報代替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或授意他人進行舉報的; 第三方服務機構,有關專家對服務對象的舉報,執法檢查,考評,督查,暗訪等活動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舉報; 舉報事項時間,地點,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導致無法核查的; 受理部門認為不應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后續舉報人不再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聯名舉報人書面委托一名舉報人領取獎金。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只給予一次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七條舉報人對獎勵金額存在異議的,在收到舉報獎勵后5個工作日內可向受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受理部門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向舉報人反饋復核結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相關工作機制,并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推諉,敷衍,拖延,遺漏舉報核查事項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的; 本人或授意他人利用職務便利謀取舉報獎金的。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區縣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濟南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 舉報獎勵標準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 1.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2.企業明知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故意隱瞞,堅持“帶病生產”。 3.拒不執行應急部門依法下達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指令,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明停暗不?!?。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萬元至10萬元: 1.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或未聘請安全評價單位編制試生產條件安全評價報告或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或未書面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并審查同意,擅自開展試生產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5萬元: 1.將生產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5.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6.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或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8.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0.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11.企業負責人未組織開車前安全檢查就安排開車,指揮設備裝置“帶病運行”等違章指揮行為。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千元至2萬元: 1.危險化學品企業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供應商。 2.化工裝置開停車未制定周密開停車方案及落實安全措施,未按照規定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3.危險化學品企業擅自停用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的。 4.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5.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 6.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上崗作業。 7.管理人員指揮員工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指揮員工擅自變更工藝和操作程序等違章指揮行為,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擅自拆除安全設施或造成安全設施失效等違章作業行為。 8.未建立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時未進行安全確認和安全交底。 10.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建立充裝管理制度和規程。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30萬元至50萬元: 1.地下礦山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2.地下礦山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
17.露天礦山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18.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19.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尾礦庫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20.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21.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千元至2萬元: 1.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2.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4.地下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6.露天礦山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7.露天礦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8.尾礦庫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9.尾礦庫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10.尾礦庫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11.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入尾礦庫。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10萬元: 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7.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柜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對舉信息礦產資源勘查采取,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原則上參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不少于對應情形的獎勵下限,最高不超過對應情形的獎勵上限。報告并確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30萬元至50萬元:1.持有期限采礦許可證開采的。2.承認を超える礦區范囲采礦が存在する。舉報并確認存在下列形式之一的,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以探代采的。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10萬元:1.超有效稽查許可證的稽查范圍實施稽查的。2.不證勘查開采礦資源的。本獎勵基準は濟南市自然資源計畫局による說明を擔當している。六,房屋市政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2.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項目建筑施工活動,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支架,模板等自升式支架設施的,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解施工起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施的。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10萬元:2.特殊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專業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危險性較大的部分項目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未超過一定規格的危險工程專業項目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未嚴格按照專業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擅長修改專業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3、施工起重機械及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支架設施安裝,拆裝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未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裝作業。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允許其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5.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擔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8.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七,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單位或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萬元: 1.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2.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 舉報并查實燃氣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萬元: 1.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供氣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供氣的。 2.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3.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4.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舉報獎勵標準 對舉報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未執行消防技術標準,降低施工質量,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原則上參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不少于相應情形的獎勵下限,最高不超過相應情形的獎勵上限。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萬元至10萬元: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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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審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舉報并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萬元至5萬元: 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舉報并查實有下列情形的,參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進行獎勵: 建設單位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九,交通運輸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5萬元: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2.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3.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4.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5.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 1.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3.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從事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 4.公路水運工程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6.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7.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千元至1萬元: 1.客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運營證的車輛。 2.客運包車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 3.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4.內河船舶所配船員數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的配員要求。 5.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內河船舶航行或操作。 6.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 7.企業填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十,特種設備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3萬元至10萬元: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 2.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3.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 5.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 6.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7.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9.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10.使用超期未檢,檢驗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特種設備的。 11.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12.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13.特種設備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14.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萬元至3萬元: 1.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2.特種設備未依法依規進行型式試驗的。 3.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 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6.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7.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千元至1萬元: 1.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 2.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在施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 3.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 4.電梯制造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5.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6.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質處理的。 7.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8.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一,煤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30萬元至50萬元: 1.證照不全或過期,未批準或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建設。 2.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3.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生產能力的10%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 2.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4.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6.有突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7.擅自開采安全煤柱的。 9.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2萬元至10萬元: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2.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4.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5.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7.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8.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9.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10.煤粉鉆屑,應力在線監測系統,微震監測系統預警未按要求處置或者存在造假行為的。 11.礦領導帶班下井弄虛作假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5千元至2萬元: 1.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油氣輸送管道重大隱患,較大隱患,一般隱患認定標準參照《山東省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分級參考標準》。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情形 對舉報火災隱患,經核查屬實的,按照舉報情況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20%進行獎勵: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2.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7.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8.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GB8624規定的A級。 9.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10.經《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 舉報并查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0%進行獎勵: 1.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 3.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4.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5.嚴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7.嚴重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本獎勵標準由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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